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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5-05-09 点此:9次
在辅助生殖日益普及的今天,一个看似简单却争议重重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:
“医院保存的冷冻胚胎,是否可以返还给当事人本人?”
2024年4月18日,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真实案例,为我们提供了司法视角的权威解答。
原告周某和何某是一对夫妻,女方已42岁,卵巢早衰,多次试管婴儿失败。2022年,他们在重庆某医院做试管婴儿,冷冻保存了4枚胚胎。
后来,夫妻俩希望前往医疗技术更先进的医院继续求医,提出医院返还冷冻胚胎。医院则以“涉及伦理风险”“存在法律限制”为由拒绝。
双方对簿公堂。
法院围绕三个核心问题作出判断:
不是“人”、也不是普通“物”,而是具有生命潜质的**“伦理物”**,具有人身属性和情感价值,需特别尊重与保护。
胚胎来源于当事人的精子与卵子,原告拥有正当的“占有权益”,可以主张返还。
虽然存在污染、非法用途等风险,但:
原告承诺承担保管风险
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禁止返还
道德风险不应成为否定私权的理由
法院最终判决:支持返还!
重庆某医院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周某、何某返还冷冻胚胎4枚。案件受理费由医院承担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条: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
第一千零九条:涉及人体基因、胚胎,应符合法律与伦理
法院强调:风险提示不等于合法阻却
✅ 冷冻胚胎并非普通医疗产物,而是一种兼具生物、伦理、人格属性的特殊存在
✅ 个人对自己胚胎享有合法占有权,在合理使用前提下,有权申请返还
✅ 医院作为医疗服务提供方,应依法尊重患者权利,不能无限上纲风险理由
尽管本案原告胜诉,但仍有现实问题需警惕:
非法第三方辅助生殖、性别选择仍被国家严格禁止
冷冻胚胎的“流转”和“使用”需有更清晰的法规
行业内仍缺乏统一处理标准,个案判决并不能等同普遍适用
辅助生殖技术带来了生命的希望,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伦理与法律挑战。
本案是一次重要的司法回应,代表了法律对生命尊重与个人权利的平衡把握。
未来,如何在保障个人选择权与维护公共伦理之间找到更清晰的规则,还需立法与社会共同努力。